第一章 总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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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本会定名为“新加坡惠安公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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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本会的宗旨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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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促进惠安同乡的乡情与友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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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谋取会员的福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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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主办各种教育、文化、体育及康乐活动,以提高会员对华族文化的认识及发扬华族传统的美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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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主办及参与社区与慈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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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从事其他有利于促进上述宗旨的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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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本会会址设在No.7 Lorong 29, Geylang, Singapore 388063. 或由本会执行委员会所决定并经新加坡社团注册官批准之任何其他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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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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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凡属惠安同乡(含泉港区及泉州台商投资区同乡),愿遵守本会章程者,均可申请加入成为本会普通会员、永久会员或准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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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申请者须填写一份入会申请表格,由2名会员介绍及经执行委员会批准方可入会,执行委员会有权拒绝其申请而不需说明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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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本会会员分为3类:普通会员、永久会员和准会员。在章程中“会员”一词意指普通会员或永久会员。 只有新加坡公民才有权申请加入成为本会会员,这一基本条款将不得修改或删除。永久居民或持有新加坡合法居留准证者,均可申请成为准会员,只有新加坡公民经1次缴交者可成为永久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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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只有经执行委员会认为满意申请者时才能成为本会普通会员、永久会员或准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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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凡正式成为本会普通会员、永久会员或准会员须缴付入会基金至少$1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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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每每位普通会员须缴年捐至少$24/。每位准会员须缴年捐至少$12/,年捐以年度来计算。凡60岁或以上者缴交至少$100/-;60岁或以下者缴交至少$240/-,就可以成为永久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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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权利与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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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本会普通会员、永久会员及准会员得享有下列权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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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 |
普通会员及永久会员在会员大会中有发言权,建议权及表决权。准会员在会员大会中有发言权,但无建议权及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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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
普通会员及永久会员有选举权及被选举权。准会员无选举权及被选举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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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 |
得享有本会之一切权利。但凡未缴清年捐达1年以上者,将获得书面通知,并须在收到通知书之1个月内缴交欠额,否则便自动暂停其会员/准会员资格。其所享有之一切权利将被暂停,直至其缴清所欠的会捐为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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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本会普通会员、永久会员及准会员应尽下列之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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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1 |
遵守本会章程及一切议决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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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2 |
协助推行各项议决案及其他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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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3 |
维护本会声誉及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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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组 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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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本会设荣誉会长、名誉会长,顾问、荣誉董事及名誉董事若干席,由执行委员会委任德高望重或对本会有特殊贡献之会员担任之。非新加坡国籍之乡贤亦可受委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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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本会执行委员为40人,由会员大会选出。再由这40人就合格会员中推荐能干者7人,合计47人,然后由全体47名当选者复选各股职位及7位监察委员组织执监委员会。 任期均为2年,惟正会长1职不能连任超过3届,而正财政1职,期满不得连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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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本会执行委员会内设会长(1位)、副会长(最多4位)、以及总务(1正2副)、財政(1正1副)、教育(1正1副),文化(1正1副)、福利(1正1副)、外事(1正1副)、文书(1中1英)、康乐(1正2副)、妇女(1正2副)、青年(1正2副)10股,由执行委员复选之。各股干事若干人,由各股主任推荐,经执行委员会通过聘任之;其中担任会长,总务,財政3个职位者年龄应不少於21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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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本会常务委员会设主席1人(会长担任),副主席(副会长担任)(最多4位),常务委员10人,组织常务委员会。各股主任为当然常务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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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
本会监察委员会复选正副主任各一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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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
本会查账员二人(正副各一人)由会员大会选出。该两查账员不得兼任本会执监委员,其任期为二年,期满不得连任。查账员负责查核本会每年账目,並须於常年会员大会中报告本会每年账目情况。此外亦得於其任期间受会长指示,查核本会当年任何一时期之账目,然后向执行委员会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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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 |
本会执监委均为义务职,另聘执行秘书一人,工作人员若干人,经常驻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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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 |
14.1 |
本会执监委在任期中如有退职或出缺者,将由执监委员会从会员中推选能干者填补之。填补委员在执监委会议上有发言权但无表决权。执监委员会的成员若有所变动,必须在两个星期内通知社团注册局。 |
14.2 |
执监委员若欲辞职,须个别向所属委员会提呈辞职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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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
本会如置有不动产,则该产业须交由信托人管理,惟信托人须签订受托书方可。任何信托人均可随时辞职,如有逝世或心智不全者或长期迁离我国,或离开我国逾1年之久者,则被认为经已辞职。如信托人因行为不检而被法庭定罪者,以致不适继续任本会信托人之职,则本会得召开会员大会,由大会将其信托地位取消,然后另选他人以承其缺。信托人名额不得超过5名,惟不得少过2名。召开会员大会以便讨论辞退某信托人而另委他人以承其缺之提议,须於大会召开前2星期揭示於会所内,俾众周知。大会议决后须将提案呈报社团注册官。信托人必须是新加坡公民。 这一限制是基本的,它将不得修改或删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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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 |
本会所有产业,非经会员大会到会会员人数4分之3通过,不得将其出卖、典押或转托保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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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职 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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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7 |
本会以会员大会为最高权力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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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 |
会员大会之职权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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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1 |
审议执行委员会与监察委员会之报告及提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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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2 |
修改本会章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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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3 |
选举及罢免本会执监委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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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
决定本会应兴应革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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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 |
本会执行委员会於会员大会闭会后为最高权力机关,其职权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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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1 |
筹划及执行本会一切会务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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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 |
执行会员大会之决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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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3 |
筹划及支配本会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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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4 |
采纳会员提案及各股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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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5 |
有权建议更改入会基金及年捐数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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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
常务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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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 |
负责办理执行委员会及监察委员会所决议一切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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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 |
遇有临时紧急事件,不及延待执行委员会议决者,得先行决议,但遇执行委员会开会时,须提请追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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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3 |
常务主席对外代表本会,对内主持会务及掌管会章,签发一切文件。常务副主席襄助主席一切职务,主席不在时,得全权代理执行主席一切任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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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4 |
聘用及辞退受薪之职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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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
监察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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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1 |
决定各执监委员或会员違背章程之处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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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2 |
审查本会会务活动之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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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3 |
建议本会应办事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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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各股之职权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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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 |
总务股――负责处理本会经常事务,如一切来往信件和会议记录及保管文件(账目除外),准备常年报告及执行一切份内职务及不属於各股之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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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
财政股――负责筹划及管理本会财务收支报告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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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3 |
教育股――处理一切关於教育及奖学金、贷学金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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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4 |
福利股――处理关於会员之福利及本会慈善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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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5 |
外事股――处理本会联络与招待事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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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6 |
文书股――处理本会一切中英文书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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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7 |
康乐股――主办及展开符合本会宗旨之康乐、文娛及 消闲活动事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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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8 |
妇女股――负责筹划及推动有关妇女之一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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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9 |
青年团――负责筹划及推动有关青年之一切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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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10 |
文化股――处理及推动健康文化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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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会 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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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 |
23.1 执监委会议每3个月举行1次,以全体执监委出席超过半数为法定人数,如有必要事务,应由总务召开临时会议; 23.2 在选举后2星期内必须办妥职权交接手续,离任者须公开将公会的各类收据、收支簿、支票簿、印章、现金和其他文件等移交接任者。接任者必须在记录簿上签收; 23.3 一切会议(会员大会与执监委会)的议决案以超过半数的出席者赞成即算通过,如遇正反票数均等时,会长有一票额外表决票。 23.4 前期会议记录(会员大会与执监委会)必须在来期的会议上审阅,由全体与会者通过并由会长签名认可。会议记录一旦通过就不得再提异议。 23.5 在任期内,任何执监委如无故连续缺席3次会议,将会接到提醒函要求参加下次会议。接信后如仍旧无故缺席会议,执监委会应开会决定请他自动辞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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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 |
24.1 |
会员大会为本会最高决策机构,大会由会长主持,若会长缺席时,由任一副会长主持。 |
24.2 |
本会常年会员大会每年一次在三月底之前举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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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3 |
召开常年会员大会须于开会前至少两星期通知所有会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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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4 |
5名会员可联名具函要求将其他事项列入议程,有关动议必须在大会召开前10日送交秘书处,后者接纳后须立刻将动议列入议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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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
常年会员大会法定人数为会员50人,如出席人数未足法定人数,主席得将大会延至同日较后1小时举行。届时出席人数仍未足法定人数,则大会得以当时出席会员人数为法定人数,惟该大会无权修订,更改或增删本会章程,亦无权出售,典押或转托保管本会之产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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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 |
26.1 |
本会特别会员大会遇有临时重要事件,经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或应会员50人以上之请求、或监察委员会函请召集时,均得召集之。 |
26 |
26.2 |
此外执行委员会在接获会员20至50人联名具函,也得召开特别会员大会,其法定人数相同于常年会员大会,而所有联名具函要求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的会员必须出席此大会,否则大会取消。 |
27 |
27.1 |
常务委员会会议无定期,在常务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之。 |
27.2 |
执行委员会常会每三个月一次,如遇有临时重要事件及常务委员会认为必要,得由常务主席召集特别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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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8 |
监察委员会常会三个月一次,如遇有临时重要事件,得由主任召集特别会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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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9 |
执监联席会议无定期,遇有必要或监察委员会函请时,由常务委员会召集之。会议应至少有一半以上之委员出席,决定方为有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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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
凡候补执行委员及候补监察委员均得列席会议,有建议权但无表决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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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经费及财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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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 |
本会普通会员、永久会员及准会员应缴纳入会基金及年捐或一次性缴交会费,经济能力不及者,可豁免缴纳入会基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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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 |
32.1 |
本会经费由入会基金及年捐充抵之,如有不敷可向普通会员、永久会员或准会员筹募特别捐。 |
32.2 |
本会收到款项时必须签发由会长及财政核准之收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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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2.3 |
本会所有收到之款项(包括支票),若超过本章程附则第33条所规定之限额,必须于随后三个工作日内存入银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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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 |
本会收入款项须寄存银行,财政处可持有不超过壹仟元之零用现金。零用现金账目表应当由查账每个月审查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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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4 |
34.1本会费用在$5,000/-以下者,会长总务财政3人有权共同决定之。$5,000/-以上者,须经执行委员会通过。 34.2 根据社团法令第4章的规定,本会若有在某财政年的总收入或总支出超过$500,000/-,则该财政年的账目必须交由注册的合格会计公司审计。 34.3 查账负责查核本会常年账目,并在常年会员大会上提呈审查报告。此外,他们也得在任期内随时接受指示核查本会任何时段之账目,然后向执监委会报告。 34.4 本会的财政年是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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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5 |
本会向银行支款时,须经会长,总务及财政(或副财政)三人中之二人共同签署,并盖本会图章,方生效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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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6 |
本会创办奖学及贷学之基金,其会计及银行账户绝对独立,不得移作其他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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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奖 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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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7 |
本会普通会员、永久会员或准会员凡服务本会著有贡献或特别赞助本会经费者,经执监联席会审查属实,得酌予奖励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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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8 |
本会普通会员、永久会员或准会员有违背本会章程,破坏本会名誉者,经监察委员会审查确实,得取消其会员资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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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禁 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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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9 |
除了在私人彩票法案第250章允许下的私人彩票,任何方式之赌博,概不得在本会所内进行。至于赌具、滥用与服食违禁毒品,行为不正当人物等亦在禁止之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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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0 |
本会公款不得用以缴付任何普通会员、永久会员或准会员受法庭处罚之款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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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 |
本会不得以任何方式图谋操纵和干预物价,亦不得从事职工会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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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 |
本会不得用本会名义或本会职员,委员会,普通会员、永久会员或准会员等参与任何不合法之彩票活动,无论彩票是否仅限於普通会员、 永久会员或准会员购买,一律均在禁止之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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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 |
本会不得参与政治活动,亦不得将公款或会所供作政治活动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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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 |
除非获得新加坡警方公共娱乐执照处和其他相关部门的书面批准,本会不得从事任何公开筹款活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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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章 解 散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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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 |
本会如欲解散,须召开特别会员大会由会员亲自出席,由全体会员人数最少四分之三以投票表决赞同方可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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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
本会如依照上述规定解散时,则本会一切债务须全数付清,馀款则捐赠公共慈善团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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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 |
解散后须於14日内具函向社团注册官报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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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章 附 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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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 |
本章程有未尽善之处,由执行委员会修改,经会员大会通过,并经社团注册官批准后,方可施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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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 |
本会必要时得设小组委员会,其细则另订之。 |